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推动全区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规范发展的十六条措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推动全区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规范发展的十六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旅游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旅游兴疆”部署,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促进交旅融合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推动全区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规范发展标准
(一)明确发展定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要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双方均不得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引导供需适配。综合考虑车辆租赁率、运营收益及旅游淡旺季需求变化等因素,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租赁市场运行监测体系,动态掌握行业运行情况,引导企业合理确定投放规模,促进市场供需平衡。鼓励企业丰富车型供给,加大新能源、四驱、高端、适老化、越野车型投放,支持提供儿童座椅、车载急救包、自驾路书等差异化增值服务。
(三)推行“双合规”优质企业名录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政府引导、行业自律、合规经营、诚信服务”的备案“双合规”优质企业名录管理制度,结合实际,遴选运营规范、服务优良、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双合规”(企业经营主体备案合规、所属车辆性质登记为租赁)的优质企业,树立行业标杆。各地不得强制执行名录库,不得将名录作为市场准入条件。构建企业、车辆“双合规”信息查询渠道,方便租车人随时核验企业、车辆备案资质,从源头保障租车安全可靠、省心便利。
二、强化源头管理
(四)严格规范经营行为。督促汽车租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或平台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流程、车型、收费标准、押金收退、保险明细、退改规则、客服及监督电话。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引导租赁企业健全出车必检、定期维保、故障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租赁车辆安全、卫生状况良好;企业应当杜绝隐性收费及强制捆绑消费,鼓励推行信用免押、先行赔付。
(五)严格租赁合同监管。推广使用统一合同示范文本。租赁合同中应遵循公平原则,明确驾驶人信息,重点条款(保险、事故、赔偿等)应当以显著字体提示,严禁“霸王条款”。督促汽车租赁经营者订立合同前,查验承租人身份并留存信息。汽车租赁经营者针对承租人拒绝查验、身份不明、身份虚假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
(六)强化电子商务平台监管。督促电商平台严格核验入驻企业资质。线上展示的车辆品牌、型号、配置、图片等信息须与线下实际车辆一致,不得虚假宣传、诱导更换车型,不得以“低价引流”后加价收费。电商平台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电子商务等方面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承租人个人信息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用于商业用途。压实租赁企业及电商平台主体责任,对未履行核验义务的电商平台,依法处置。
三、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七)加强监督管理与联合执法。各部门强化协同联动,适时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低价引流、虚假宣传、“天价定损”、克扣押金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推进机动车驾驶证线上查验流程,有序推动承租人身份与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一号查验”,实现身份核验与风险提示。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检查同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信访、投诉等事项源头治理。
(八)建立年度集中排查机制。各地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核查比对,建立信息数据库台账,实行动态更新并及时公布。对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经营范围包含“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经营主体开展信息比对,对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但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经营者,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如发现涉嫌伪造驾驶证、行驶证等违法犯罪线索,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九)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综合运用“非现场取证+跨部门合作”、视频AI、大数据筛查等手段,精准打击未依法备案的经营主体。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重点查处“候鸟式”旅游季临时进入新疆从事非法租赁经营的行为。推动依法共享承租人逾期未处理交通违法、恶意拆解和变卖租赁车辆等不良行为信息,联合抵制不良承租行为。严厉打击恶意骗租、抵押、变卖租赁车辆等违法行为。
(十)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12345等服务热线电话作用,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建立覆盖多渠道的投诉举报快速响应体系,明确办结时限,确保投诉举报快速流转。
四、推进服务提质增效
(十一)优化车险保障,做精自驾线路。加大“车险好投保”等合规保险服务平台宣传力度,引导保险机构优化产品供给与服务,鼓励其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围绕冰川雪山、草原森林、沙漠戈壁、峡谷湖泊、丝路遗址等资源,打造主题突出、设施完善的精品自驾线路,培育“自驾逛新疆·租车自由行”IP。依托京新、连霍、乌尉、独库、伊昭、阿禾等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提升通行条件,完善沿途旅游服务设施和应急保障体系。
(十二)促进租赁与交通枢纽衔接。在乌鲁木齐天山国际机场、喀什徕宁国际机场、伊宁火车站等主要航空、铁路枢纽,科学规划租赁服务网点、专用停车区和充电设施,按标准要求规范设置租赁服务导向标识。鼓励支持租赁企业进驻,协调划定共享停车区域,推动枢纽停车场对租赁车辆实行停车费优惠,全面推广“民航/铁路+落地租车”模式。
(十三)完善全域服务配套设施。在国省干线、旅游公路、重点景区、旅居目的地规划布局租赁服务网点,配套建设停车和充电设施。鼓励利用汽车客运站、公交场站闲置场地设置网点;推动星级酒店、商业区、景区划设专用共享停车区。加快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充电设施改造升级,2028年底前新建改建60千瓦以上功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充电枪)不少于200个,满足新能源租赁车辆长途充电需求。
(十四)提升便捷化租车服务水平。鼓励行业协会等探索建立跨区域租赁企业合作联盟,推行联盟内企业间异地免费还车服务,力争2027年底前实现北疆环线、南疆环线、伊犁河谷等重点旅游区域免费异地还车;2028年底前实现全区地、州、市间免费异地还车全覆盖。支持租赁企业运用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提供车型智能推荐、VR看车、上门取送车、无接触自助取还、24小时服务、轻微划痕不计免赔、押金极速退还、无车免费升级等便民服务,引导企业主动落实租赁合同“交管12123”备案,实现交通违法线上自助处理与记分精准关联。
(十五)深化“租车+旅游”融合发展。鼓励租赁企业与“游新疆”等平台、景区、酒店、民宿、交通枢纽合作,推出“民航/铁路+租车+酒店”“租车+景区门票”“租车+主题自驾线路”等一站式产品,推广“一价全包”服务模式。依托“游新疆”平台整合租车预订、线路规划、景点预约、停车充电、应急救援、投诉受理等功能,实现“一键下单、全程无忧”。针对老年游客保留线下渠道,为境外游客提供多语言服务,支持现金及境外银行卡支付。2027年底前,引导重点租赁企业实现线上平台“一键救援”功能,建立覆盖全疆主要自驾线路的应急救援网络。
(十六)优化行业发展政策环境。推动租赁车辆备案信息跨城市、跨省份互认,为发展异地还车服务创造良好条件,2027年底前实现“一地备案、区内通用”。支持租赁企业与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深化合作,建立批量采购和回购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具备条件的租赁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打造“租赁运营—批量出口”模式。
本措施自2026年11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