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评中国】石榴快评丨为新疆供热新规的民生温度点赞
岳燕云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一即将生效的条例,直面供暖投诉痛点,用制度守护冬日暖意,处处彰显民生关怀。
《条例》最引人注目的亮点,在于明确了“退费有据”的标准。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非因居民热用户原因造成卧室、起居室(厅)内温度低于20℃,高于18℃(含18℃)的,由供热单位按日退还或者减收热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五十;低于18℃的,按日退还或者减收热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百。退还或者减收热费起止时间自收到热用户告知之日至测温达标之日。
每逢寒冬,暖气温度不达标始终是供暖投诉焦点问题,退费无门更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堵点。长期以来,不少群众心里都在问同一个问题:为什么交了全额的取暖费,却只能享受打折的温度?“退费难”不仅损害居民的基本权益,也容易引发供热缴费纠纷。《条例》补齐制度短板,将供热质量直接与企业利益挂钩,这是对消费者权益最直接、最有效的保护,也倒逼供热企业从源头上保障供暖质量,而非出了问题后与用户“扯皮”。
更值得称道的是,《条例》明确规定“测温时间不得安排在中午十二时至十六时进行;双方对测温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明确了标准测试点为“各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离地面一点四米至一点五米高度”。若热用户对供热单位测温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出测温申请,在费用承担方面,明确室内温度达标的,检测费用由热用户承担;非因热用户原因造成室内温度不达标的,检测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这些环环相扣的制度设计,既防止了用户滥用权利,也为企业设置了责任规范,体现了法治思维的严谨。而这份严谨,正是对“民生温度”最有力的守护。
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新规要真正从纸面走进生活,还取决于执行力度。对供热企业来说,这是倒逼自身优化运维、升级服务理念的契机;对于监管部门,则需要畅通投诉渠道,以铁腕执法守护制度尊严。期待《条例》正式施行后,各族群众不仅能感受到冬日室内的暖意,更能感受到法治的力度与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