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5月1日施行 以法治力量护航科技创新
近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月31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68条,是新疆首部系统性、整体性、统领性的科技创新地方性法规,填补了新疆科技领域综合性立法空白,标志着新疆科技创新工作迈入体系化、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新阶段。
《条例》明确科技创新工作的原则和目标导向。“《条例》规定科技创新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锚定新疆‘五大战略定位’,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以科技强区服务科技强国建设。”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叶建勋说。
《条例》结合新疆区情实际精准发力,规定统筹优势科研力量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支点;以科技创新推动油气、煤炭等传统产业升级,发展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等产业,助力全国能源资源战略保障基地建设;加快粮棉果畜等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引进和应用,推动打造全国优质农牧产品重要供给基地;加强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形成高水平的对外科技开放合作格局,服务打造亚欧黄金通道和向西开放的桥头堡。
针对长期存在的源头供给不足、转化效率不高难题,《条例》专章部署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为创新全链条保驾护航——给“种子”施肥,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充分发挥自然科学基金等作用;给“秧苗”搭架,加大科技创新应用研究,推进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以科技创新推动公共安全、农业农村、民生保障等领域的产业创新;给“果实”找销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鼓励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小试中试基地和检验检测机构,让实验室技术变身市场高附加值产品。
《条例》明确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如建立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完善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将创新研发投入、创新人才引育、创新平台建设、创新成效等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依法落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推进核心技术专利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人才是创新第一资源。《条例》着眼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为科技人才提供便利化服务保障,重点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女性科技人才、乡村振兴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群体的培养,健全科技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完善体现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帮助科研人员卸下“包袱”,让科研人员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把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科研攻关,让创新活力在天山南北春潮涌动。
《条例》着眼落子南疆棋眼与兵地融合、协同发展。规定优先安排促进南疆经济社会发展的科研项目,推动其他地区与南疆加强协同创新。规定构建兵地、协同创新体系,推动兵地、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兵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交流和成果双向转化应用。
此外,《条例》还对科技统计、科技援疆、国际科技交流等内容作了规定。
“把宣传贯彻《条例》、推动《条例》落实作为重要任务。”自治区科技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赵为说,将强化普法宣传,走进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结合科技活动周、创新创业大赛扩大覆盖面;积极发挥《条例》对科技体制改革的规范、保障和推动作用,推进新一轮自治区科技体制改革;以《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快新疆科技创新工作,扎实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强高能级平台打造,加快科技赋能社会治理和民生改善。
“将依法履职、精准发力,综合运用执法检查、专项报告、专题询问、立法后评估等刚性监督手段,强化落实责任链。”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麦丽燕·司马义表示,将紧盯法规执行堵点、成果转化难点、创新生态痛点,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融通、创新链与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把法治优势转化为创新优势、发展优势、竞争优势。
麦丽燕·司马义介绍,《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总结新疆科技体制改革成功经验,将“科技援疆”“四方合作”等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旨在以法治方式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激活全社会创新动能,加快推进新疆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条例》的实施必将进一步激活新疆创新要素、释放创新活力、厚植创新土壤、涵养创新生态,为深入实施科技兴疆、人才强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强区、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疆实践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