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聚焦丨@新疆人 这些新规赶紧收藏啦

新年到来有些日子了,一系列关乎社会运行与你我生活的新疆新规已于1月1日正式施行。这些新规直击社会治理痛点、回应群众急难愁盼,用法治力量为我们的美好生活护航。一起看看吧!
网络文明行为有了硬杠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文明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称网络文明建设,包括网络空间思想引领、文化培育、道德建设、行为规范、生态治理、文明创建等内容。
《条例》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彰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彰显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宣传英雄烈士、劳动模范、时代楷模、道德模范、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等模范典型和先进事迹等。
在网络行为规范方面,《条例》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创造良好的网络使用家庭环境;合理使用并指导未成年人使用网络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等,防范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通讯群组、论坛社区版块的建立者、管理者等应当加强对其成员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限制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等有关部门报告。
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条例》要求,提供者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履行保护义务;按照相关规定,对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发现违法内容的,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并向网信等有关部门报告。
野生动物保护措施更明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规定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实施办法》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野生动物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每年5月为“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5月第二周为“自治区爱鸟周”。
《实施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野生动物栖息地实施追逐驱赶、制造高分贝噪声、闪烁射灯、擅自投喂、污染环境、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影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野外观察、拍摄野生动物不得惊扰其正常栖息。禁止破坏野生动物巢、洞、穴及其周边栖息环境,以及为保护野生动物建设的专用设施。
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因采取防卫措施而击伤、击毙野生动物,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符合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全力推进平安铁路建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不得在铁路线路管制空域内,擅自升放无人机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因安全保卫、应急救援、现场勘察、农业作业、施工作业、气象探测、影视拍摄等确需开展飞行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铁路线路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废品收购站、简易房、露天垃圾场、农田等场地,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清理或者加固等措施,防止彩钢瓦、树脂瓦、防尘网、塑料薄膜、滴灌带等漂浮物、轻质物体危及铁路安全。
铁路车站规划建设应当强化与公路、机场以及城市交通的联运协同,依法落实母婴保健、无障碍环境建设、适老化改造等规定,为老幼病残孕旅客以及其他旅客安全便捷出行创造条件。
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拒绝运输: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拒不接受乘车凭证查验或者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本人真实身份不符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有关规定,应当实施隔离管理的;扰乱车站、列车秩序,可能危及列车安全、旅客以及其他人员人身安全的等。
禁止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采取干扰车门关闭等方式影响列车运行;非紧急情况下擅自使用列车上应急设备设施;在铁路车站的禁烟区域吸烟,或者在铁路列车禁烟区域使用引发列车烟雾报警的物品;翻越站台、闸机;辱骂其他旅客、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焚烧草木、垃圾、祭品等容易产生烟雾、粉尘、火焰的物质,实施危及铁路安全的开垦土地行为,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聚焦畜禽屠宰管理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马、鸡、鸭、鹅等。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
《条例》鼓励支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技术改造,建立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体系,实行规模化、标准化、整洁化管理。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屠宰场所应当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畜禽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屠宰兽药残留超标或者含有禁用药物的畜禽。禁止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
屠宰场所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停止销售,召回已经销售的产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屠宰场所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畜禽屠宰管理活动。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王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