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聚网络正能量 谱写新疆新篇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文明建设条例》解读之六
赵自轩
在当前数字化浪潮席卷社会各个领域的背景下,网络空间已成为人类社会活动的重要场域,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效能与社会文明进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文明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是回应网络空间治理现实需求的必然选择,更是地方法治面向数字时代前沿的战略擘画。《条例》展现了高度的法治自觉与制度创新,系统构建了网络文明建设的“地方标准”,为提升网络空间治理效能奠定了关键的制度基石。这部条例的制定充分体现了新疆在网络空间治理方面的前瞻性思考,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地方立法经验。
立时代之基,明确立法宗旨与根本原则。
《条例》第一条至第八条系统构建了网络文明建设的四梁八柱。第一条开宗明义,确立了“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全面促进文明办网、文明用网、文明上网、文明兴网”的立法目的,这一规定准确把握了网络空间治理的核心要义。第二条明确界定了网络文明建设的内涵,为后续条款的具体实施提供了清晰的概念框架。第三条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明确为基本原则,确立了“依法治网和以德润网相结合、发展和治理相统一、网上和网下相融合”的工作原则,这一规定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色。
第四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深度融入网络空间。第五条至第八条创新性地构建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治法治格局,其中第六条明确了网信部门的统筹协调职责,并细化了宣传、网信、教育、公安等二十余个部门的具体职责。
扬文明之帆,构建促进型规范与激励机制。
《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九条创新运用促进型立法技术,构建了完整的网络文明促进体系。第九条采用列举方式明确了八个方面鼓励传播的内容。第十条从行为规范层面规定了五类鼓励和支持的网络文明行为,体现了立法对网络行为的系统性引导。
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构建了全方位的网络素养培育体系。第十一条要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将网络文明教育纳入任职培训和岗位培训内容。第十二条强调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高自身网络素养,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第十三条创新性地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自然人文景观、历史名胜古迹等开展网络文明主题实践活动。
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形成了系统的激励机制。第十四条明确鼓励和支持创作符合网络文明要求的网络文化产品,推动数字化与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深度融合。第十五条规定加强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互联网用户的支持服务。第十六条强调加强网络诚信建设,推动发展网络公益事业。第十七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加强网络文明建设方面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
划规矩之方圆,厘清主体责任与行为底线。
《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八条构建了分级分类的网络空间治理规则体系。第二十条为所有网络使用者设定了普遍性禁止义务,要求不得制作、传播违法不良信息。第二十一条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通过互联网政务应用发布信息提出特别要求,强调要确保发布信息内容的权威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此基础上,《条例》根据不同主体在网络空间中的角色定位设置了差异化的义务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发布审核监督制度。第二十三条要求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履行信息内容生产和公众账号运营管理主体责任,对公众账号留言、跟帖、评论等互动环节进行管理。第二十四条明确通信群组、论坛社区版块的建立者、管理者等应当履行管理责任。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对新兴业态作出了前瞻性规定。第二十五条对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提出规范要求。第二十六条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设定了法定义务,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第二十七条鼓励在网络直播、短视频制作等活动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这一规定对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具有重要意义。
固法治之根本,健全实施保障与责任体系。
《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系统构建了法规实施的保障机制。第二十九条建立了便捷的投诉举报制度,明确了网信部门的统筹职责,规定了处理结果告知义务,并设定了奖励机制,这一制度设计既畅通了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又体现了协同治理的现代理念。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针对违反信息传播规范、平台管理责任等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第三十二条采用“转致适用”技术,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有效确保了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文明建设条例》是一部兼具现实针对性和战略前瞻性的地方性法规。随着《条例》的深入实施,必将为构建清朗网络空间、提升全社会网络文明素养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生态良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疆注入强大法治力量。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助理教授、硕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