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民族文化 守护精神家园 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张磊 实习生 林相成
传唱千年的英雄史诗《玛纳斯》,如今在新时代绽放新光彩。作为中华民族文化瑰宝,它如何续写传承篇章?新疆以立法给出精彩答案——日前审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其“活态传承”筑牢坚实法治屏障。
4月1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记者会,介绍《条例》有关情况。
图为发布会现场。刘彬摄
明确相关概念和保护内容
《玛纳斯》作为中国少数民族“三大英雄史诗”之一,被誉为中华传统文化的瑰宝。2006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9年10月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文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立法处处长刘璨介绍,《条例》所称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以柯尔克孜族英雄玛纳斯故事为核心内容的韵文史诗,以及与之产生、流传、发展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实物、场所等;玛纳斯史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玛纳斯史诗传承人。同时《条例》明确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地。
《条例》还明确了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包括《玛纳斯》史诗的不同口头唱本、传承文本、传统演唱艺术和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服装、传统乐器、影像资料、遗迹和其他表现形式等,为实施科学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如何让千年史诗焕发新机,曾是玛纳斯史诗传承保护亟待破解的难题。”自治区艺术研究所副所长张云全程参与了立法,她认为,这一难题如今通过立法得到了精准回应。
明确权责共同做好保护
“立法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是历史的必然选择,也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要使命。” 新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庄汉说,《条例》对法治化系统性保护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根本遵循和制度基石。
刘璨介绍,《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规定,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统筹开展全区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库、构建保护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学术研讨、国际交流等保护活动。分布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工作,依法认定玛纳斯史诗的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建立健全相关人才储备、激励机制,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库,加强对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文艺创作的扶持等。
除此之外,《条例》还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分布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关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坚持传承与创新并重
人才接续是实现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前提,也是让这一特色浓郁、积淀深厚的传统文化展现持久魅力的关键。
《条例》中“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学校成立玛纳斯史诗演唱团、开设兴趣班(课)”“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设立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开展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培养专业人才”等内容让玛纳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江努日·图日干巴依深受鼓舞。
他希望《条例》能推动《玛纳斯》走进校园,走进课堂,让更多青少年了解这部史诗,从而培养出更多热爱《玛纳斯》的青年传承人。“我们这些传承人及《玛纳斯》获得法律保护,《玛纳斯》史诗未来的发展前景将更加光明。” 江努日·图日干巴依说。
保护与发展、传承与创新并重,方能让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绽放新活力。《条例》鼓励玛纳斯史诗代表性传承人、研究学者、文艺工作者开展文学、舞台艺术、美术摄影、影视等多种形式的艺术创作。
刘璨表示,《条例》为守护和传承发展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良好法治环境,有利于更好对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有利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扬光大,将为进一步增进文化认同、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明交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贡献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