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护航未成年人“向阳而生” 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获修订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张磊 实习生 林相成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4月1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记者会,介绍新修订的《条例》有关情况。
记者会现场。刘彬摄
法规修订体现针对性
“随着上位法的修改和近年来自治区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发生的变化,《条例》在框架体系、各方责任、干预矫治等方面与上位法不相衔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立法处处长刘璨表示,2016年制定的《条例》已难以适应新时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需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完善,此次修订为着力疏通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堵点、卡点,激发社会多元主体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参与活力,力图构建系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新格局。
校园欺凌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并纳入学校年度考核评价。同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欺凌早期预警、中期处置以及事后关怀机制。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在社会各个领域的普及,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使用的新状况、新问题同样引发热议。新修订的《条例》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工作的支持力度,明确网信、公安、文化和旅游、教育、新闻出版、共青团等单位和组织的相应职责。
重视预防教育和发挥社会协同作用
刘璨说,新修订的《条例》结合新疆实际,对上位法中预防、干预、矫治等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总结新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实践经验,形成了较为全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地方性法规。
此次修订把预防摆在首位,在“预防犯罪的教育”专章规定,重点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家庭的教育责任。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完善法治副校长聘任、管理和考核制度,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库,做到中小学校、职业学校法治副校长全覆盖。并鼓励中小学校、职业学校聘任校外法治辅导员。
家庭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阵地,新修订的《条例》在家庭层面作出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或者长期分居的,应当相互配合做好未成年子女的预防犯罪教育。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还要求发挥社会协同作用,明确有关社会组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12355青少年公共服务热线及其网络服务平台等,应当提供相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支持服务。
突出干预矫治不良行为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环节,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核心内容。新修订的《条例》按照行为性质和危险程度,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分为预防犯罪教育、不良行为干预、严重不良行为矫治和重新犯罪预防,并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社会力量针对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行为性质,分级采取相应的教育、干预、矫治、预防等措施。
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了自愿申请和依职权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或者专门班级接受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的几种情形。同时,强化对专门学校在校及毕业学生的权益保障措施。
新修订的《条例》,为推进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预防体系,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刘璨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主体持续共同努力,将新修订的《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形成长效机制,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的美好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