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丨购买二手商品能反悔吗
贾永娇作
【案例】
乌鲁木齐市民彭某在某二手购物网站的一家钟表公司店铺购买了一款价值9849元的手表。彭某在浏览该商品时,其购买页面上标注了各项参数,且写有“二手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字样。该公司还承诺可以置换或回购商品,具体依据购买天数确定置换或回购的价格。彭某收到表后认为该表盘过小,以不适合本人佩戴为由申请了退货退款。钟表公司拒绝了彭某的退货申请,且拒收了彭某的退货快递。彭某认为,自己有权对不合适的商品要求退款,于是第二次向该公司寄出案涉手表,钟表公司这次签收该手表,但一直未退款。彭某遂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钟表公司退还货款9849元,并支付利息1400余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钟表公司是否应退款,若退款是否应按照购买价格向彭某退还?”负责该起案件的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戴留杰介绍,经查明,钟表公司对案涉手表的状态及配件进行准确、充分的说明,不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误导、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彭某在已知二手商品购买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尽到对商品的注意义务。在购买手表后,以表盘过小、不适合本人佩戴为由申请退货,显然不符合购买约定,故手表的退货系因彭某自身原因所致。但彭某将案涉手表两次退货,且钟表公司已签收,应视作双方以实际行动表明达成解除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合同解除后,钟表公司应当向彭某退还货款。最终该手表参照彭某购买价格的8折计算退款数额,利息不予支持。
戴留杰提醒消费者,在网购二手商品时,消费者及商家应严格遵守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规则。若消费者在网购中权利受损,要保留好维权证据,如:聊天记录、网购订单页面截图,同时可以先行与商家进行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市场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作为经营者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切勿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欺骗消费者,只有这样才能保持长久的市场竞争力。(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