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规范工伤保险院端结算、异地就医经办工作
石榴云/新疆日报讯(记者 赵春华 通讯员 符鑫燚报道)12月9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规范我区工伤保险院端结算和异地就医管理及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提高服务水平,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保险院端结算暨异地就医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印发实施。
《规程》明确了工伤保险院端结算管理、异地就医备案、就医管理结算、资金管理结算、信息管理、稽核监督六方面内容。
工伤职工依据医疗(康复)及辅助器具配置需要,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统称协议机构)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等就医费用,按照《规程》规定进行院端结算。工伤医疗费院端结算需具备的条件包括已被认定为工伤,不涉及第三方责任,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职工异地就医遵照本规程转诊转院的;就医的协议机构具备院端直接结算条件的;工伤职工完成异地居住(工作)备案登记的。
工伤职工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管理的原则包括居住(工作)在异地6个月及以上的;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且继续在工伤发生单位连续缴费或在该单位办理退休的(1-4级工伤职工除外);与工伤发生单位劳动关系存续。异地长期居住(工作)人员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备案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提前10个工作日申请备案。在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变更备案信息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变更。工伤职工应当在入院前完成备案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或在就医地非协议机构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完成旧伤复发申请的,应回参保地报销;未完成旧伤复发申请的,不予支付。因伤情紧急需就医(康复)的或在就医地非备案协议机构发生的费用,回参保地报销。
工伤职工原则上应在参保地协议机构就医,地(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无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就医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结算。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到异地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工伤职工本人或者近亲属提出转诊转院申请,经二级及以上医疗协议机构提出意见,参保地经办机构同意后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异地转诊转院就医申请有效期为6个月。协议机构应支持院端结算和工伤职工异地就医费用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