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没买交强险,借车出事谁来赔?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卫玲 通讯员 马守元
车辆必须投保交强险,这是大家普遍知道的常识。然而,有些马虎的车主忘记给车辆投保交强险,并将车辆借给朋友,不幸的是在借出的过程中,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下,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日,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判决车主在未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
李某有一辆车,因疏忽忘记给车辆投保交强险。今年1月的一个周末,好友王某向其借车,李某欣然答应。不料,王某在驾驶中撞上了胡某的车。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胡某财产损失共计6000余元。
后就赔偿事宜,胡某与王某未达一致意见,今年6月,胡某将王某、李某诉至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胡某表示,王某虽然愿意承担全部责任,但暂时没有能力赔偿,因李某未投保交强险,致使自己的损失无法得到实现,因此,李某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李某作为车主,将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出借王某使用,在此期间发生事故,其作为车主有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但其未履行投保义务,导致车辆造成他人损失后不能及时得到赔偿,其应依法在未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令李某赔偿胡某车辆损失2000元,其他部分损失由王某承担。
法官提醒,交强险是为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而设立的险种。我国道路安全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每位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及时履行投保交强险的义务。
同时,借车有风险,开车需谨慎。借用他人车辆时,在上路行驶前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除了确保车况良好,同时也要查验是否购买了相应的车险。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将额外增加赔偿成本,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