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阿勒泰地区残联党组成员、副理事长 廖云飞为加快推进阿勒泰地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通过实地调查掌握了阿勒泰地区各县(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并结合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阿勒泰地区共有0-6岁持证残疾儿童112名,其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66名;共有0-8岁持证残疾儿童225名,其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128名。
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自2018年国家启动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以来,上级残联共向阿勒泰地区下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资金286万元,下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任务199人(次)。每年初,阿勒泰地区残联及时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任务和补助资金依据各县(市)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向县(市)残联下达分配任务,要求各县(市)残联早计划、早安排、早落实,切实开展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同时定期掌握各县(市)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并答复各县(市)残联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三年来,全地区组织146人(次)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到康复机构开展康复训练,支付补助资金119万元。
三、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上级部门出台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对救助对象在年龄、家庭收入方面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项目的实施。一是上级部门制定出台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对救助对象限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0-6周岁残疾儿童,救助对象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托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导致非低保、非建档立卡户家庭的残疾儿童无法享受项目补助。二是残疾儿童在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时间长,制约着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前往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积极性。上级部门制定出台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规定康复服务时间每年不少于10个月,导致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前往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积极性不高。加之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每年10个月的康复训练除项目补助资金外自己还需承担大量的康复治疗和训练费用以及10个月的生活费,造成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因资金问题无法去接受康复训练。三是中央、自治区下达的项目资金只能用于补助0-6岁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全地区符合条件又有康复救助意愿的残疾儿童人员不多,加之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因残疾儿童到康复机构支接受康复训练服务的成本太高而不愿意接受康复救助;有能力去接受康复训练服务的残疾儿童又因家庭收入高于贫困线或低保线而享受不到项目资金,形成上级补助资金滞留或闲置。
(二)本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建设严重滞后。一是各县本地均无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无法做到就近就便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残疾儿童接受康复训练需要到县域外的康复机构中去开展,家庭经济压力大,一些经济拮据家庭就会放弃或难以坚持较长时间的康复训练。二是地区本级定点康复机构无法适应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要求。目前,阿勒泰地区各级医疗机构因儿童康复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康复服务技能亟待提高,康复医疗设施不完备等多种因素影响无法全面开展儿童康复训练。虽有两家脑瘫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机构但却无法有效实施脑瘫儿童康复服务。
(三)儿童家长(监护人)康复意识薄弱,开展康复训练积极性不高。一是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对孩子的病情认识不够,短期内看不到康复训练效果,思想消极,不配合甚至不愿意送残疾儿童到定点康复机构去接受康复训练,而县乡村基层医疗机构又缺少针对不同类别残疾儿童开展“场外”基本专业康复训练引导的儿科康复专家,导致农牧区的部分残疾儿童无法接受到正规的康复训练指导。二是受家庭经济收入影响,残疾儿童家庭无法筹措大量资金来开展康复训练,还要通过劳动来增加收入,维持家庭生活,无法抽出大量时间陪同残疾儿童到定点康复机构去康复训练,残疾儿童接受康复训练往往是短期康复训练多,长期坚持康复训练的少。加之康复训练是长期过程,短期效果不明显,导致部分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康复训练积极性不高。
(四)基层多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欠缺。一是部分基层残联专干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掌握不够理解不深,工作中向残疾儿童家长宣传儿童康复救助办法时出现偏差和歧义,影响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的执行。二是基层残联、财政、卫健、民政、医保等机构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合力推进力度不够,往往形成残联部门“单打独斗”局面,无法整体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四、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一是取消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等方面的限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70号)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要求,到2020年,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的目标。建议在国家和自治区层面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取消或放宽家庭经济条件限制,扩大救助年龄范围;以文件方式明确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扩大年龄和取消家庭经济收入限制的救助对象可以享受中央、自治区下达的补助资金;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时自行确定残疾儿童在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服务的时间,设定最低康复训练时间如三个月,让农牧区的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每年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何时到机构接受最低康复训练时间,定点康复训练机构只要保证每名受助对象完成最低康复训练时间就可以享受到项目补助资金,从而让更多的有救助意愿的残疾儿童享受到项目救助。
二是加快推进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建议地委行署加大投入,引进儿童康复技术人才,依托地区妇幼保健院、地区人民医院、地区哈医(中医)医院建立儿童康复训练机构,并以此为中心辐射在各县建成一所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机构。各县儿童康复训练机构也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技术人员培训,并依托地区级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专业人员通过网络指导各县定点康复机构开展儿童康复训练,让残疾儿童不出县就能接受到康复训练,从而减少残疾儿童家庭的资金支出,提高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主动申报儿童康复救助的积极性。
三是加大本地财政资金补贴力度。各县(市)残联在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时,可以在中央、自治区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建议地方财政再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从而提高补助标准。同时再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解决残疾儿童及陪护家长(监护人)在康复训练期间的生活、交通等费用,减轻残疾儿童家庭在儿童康复训练期间的经济压力。
四是稳定基层残联干部队伍,加强政策业务培训,提高政策解读规范性。基层残疾人干部队伍不稳定,工作没有连贯性,在政策解读宣传上系统性差,缺少精准把握,也使得残疾儿童家长对康复救助政策理解懵懂,是否要带孩子去开展康复训练犹豫不决。因此,建议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稳定基层残联干部队伍。各级残联业务部门要加强残疾人政策业务培训,提高基层残联干部宣传政策能力,鼓励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主动申报儿童康复救助,提高接受康复训练的积极性。
五是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基层残联、财政、卫健、民政、医保等机构要相互协调、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残联要做好残疾儿童调查摸底工作,掌握有康复需求的儿童人数,做好政策宣传、资金预算,及时办理残疾儿童到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等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卫健部门要指导当地医疗机构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配合残联开展好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大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家庭的临时救助和大病救助,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儿童家庭纳入城乡低保。医保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畴,减少残疾儿童家庭的资金支出。要通过基层部门的相互配合,各负其责,从而共同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