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体系的思考
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 胡强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地区住建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体系,满足住房困难群体多样化的住房需要,通过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加大住房困难群体的保障力度,通过建设廉租房、公租房和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着力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在实际保障中,全地区还存在政策执行不全面、保障范围不足、管理方式不科学等问题。结合阿勒泰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运行实际,对进一步做好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思考如下。
一、城镇保障性住房现状和保障方式
阿勒泰地区已建成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15674套,其中:城镇公租房7943套(含2014年以前的廉租房),教育系统1876套,卫生系统695套,组织系统5160套。城镇公租房主要用于解决城镇低保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提供最低住房保障。教育、组织、卫生建设的公租房主要用于各自系统内乡镇村干部周转房,不对其他人员出租。
按照城镇非农户籍人口计算,阿勒泰地区住房保障覆盖率在25%左右,略高于全疆平均水平。城镇低保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通过实物配租的方式解决了住有所居问题;各县(市)在优先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前提下,保障范围逐步扩展到新入职干部职工、南疆转移务工人员等人群。
符合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居民,按照公租房管理办法应发放租赁补贴,按照“社区—街道(城关镇)—县(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流程,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直接发放到居民“一卡通”。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执行。如:阿勒泰市补贴标准10元/月·㎡,吉木乃县补贴标准5.5元/月·㎡,人均保障面积13平方米。2019年全地区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70户、30.55万元,2020年无发放计划。
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运营均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机关作为主体,如:布尔津县由布尔津县住建局管理,富蕴县由库额尔齐斯镇管理。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数量不足。已建成的城镇公租房只能够满足解决城镇低保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少数用于新入职和调入干部临时周转住房(如: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300套公租房),大多数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群体,以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法通过实物配租方式解决住房问题,享受不到住房保障政策。经调查,要通过实物配租方式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市民的住房保障问题,全地区至少需新增公租房2000套。
(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各县(市)只侧重于实物建房分配方式,而忽略了租赁补贴的方式,且在2014年廉租房与公租房并轨运行后,租赁补贴政策未作调整,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范围一直局限于符合享受原廉租房政策的范围,即城镇低保户无住房家庭。随着自治区公租房准入条件的放宽,新入职干部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均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范围,因各县(市)未及时调整租赁补贴政策,该政策一直未覆盖到新入职干部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群体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目前,各县(市)均未开展新市民群体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排查摸底工作,对应保障人群的底数不清,难以明确保障范围和落实保障政策。
(三)城镇住房保障体制机制不健全。各县(市)未严格按照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及时调整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普遍存在提高准入条件,将一部分急需通过城镇保障性住房政策解决住房问题的人群挡在门外的情况。各县(市)尚未建立住房租赁分类补贴政策,发放范围、发放条件、发放标准等未作调整和完善,存在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停止发放的依据不足的情况,也存在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范围过小、标准无差别的情况。
(四)城镇保障性住房产权及管理运营体系不健全。各县(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一般由当地住建部门作为甲方,管理运行有的在住建部门、有的在项目所在城关镇,无论哪种方式都是由政府承担了从建设到管理的所有环节。公租房建成后,一是未明确产权归属,资产管理不规范;二是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方式不科学,轮候、退出机制执行不力等问题仍然存在,公租房分配、租赁补贴发放等违纪问题屡禁不止,基层在公租房审核、审批这项“微权力”上存在较高廉政风险。
三、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体系的思路
(一)及时调整完善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一是严格执行准入标准。指导各县(市)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调整当地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不得擅自拔高准入条件;二是优化审批流程。将原来的“社区受理(公示)—街道(乡镇)审核(公示)—主管部门审批(公示)”三级审批、三级公示流程优化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公示”两级审核审批,全面实行“一窗受理”,推进网上受理、审核,提高公租房申请审核效率;三是全面实行租金政府指导价。按照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市民群体等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动态化租金政策,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四是严格执行退出机制。建立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制度,提升退出轮候管理效率。
(二)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工作。按照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住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将新入职大学生、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有组织转移劳动力、家政服务人员等人群全部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按照这个范围全面开展摸底调查工作,一方面摸清各类人员的具体数量,另一方面合理确定补贴比例和补贴标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以及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流程、标准和规模。
(三)建立城镇保障性住房分类补贴政策。在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对符合享受住房保障政策人群按其收入标准、工作性质实行差别化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按照人均最低保障13平方米、户最高保障60平方米的标准,制定政府分类补贴政策,针对不同的人群实行不同的补贴比例,鼓励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向市场租房,解决住房问题。如:阿勒泰市补贴标准为10元/月·㎡,按照户均最高保障标准60㎡,对城镇低保户补贴比例按100%计算,每月住房补贴600元;对新入职干部职工补贴比例按60%计算,每月住房补贴360元。补贴比例和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示后执行,可根据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动态调整。
(四)积极筹集城镇保障性住房房源。针对房源不足的现状,指导各县(市)根据当地实际规划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采取集中新建、改建、配建、收购、长期租赁(五年以上)以及企业建设等多种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住房需求。可采取不同的改建方式对存量房进行功能改造,即解决存量房闲置问题,又能提供公租房房源。鼓励采取在普通住宅小区内配建的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配建比例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作为普通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前置条件,如:按建筑面积或套数,配建比例不低于5%-10%。鼓励上规模的企业自筹资金建设公寓式公租房,解决外来稳定就业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企业自建公租房可享受公租房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五)推进公租房运行与租赁市场融合发展。指导各县(市)做好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将租赁市场发展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纳入规划范围,逐步推进公租房运营与租赁市场融合发展。鼓励公租房实行市场化运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公租房运营管理移交给专业的企业运营,并允许空余公租房短期对外出租,发挥公租房的社会效益。结合旅游发展,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鼓励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不同户型的公寓式住宅,即可用于短租市场,也可用于保障性住房,政府按照用于保障性住房的面积数兑现相关优惠政策。
(六)多渠道筹措住房保障政策资金。积极协调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通过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自治区专项补助、专项债等各类资金统筹用于公租房项目建设;地区层面用好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城市廉租房建设资金,按年度及各县(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绿色建筑推广及绿色施工技术应用情况进行分配;各县(市)可按照10%比例提取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将公租房小区内商业出租收益纳入公租房租金专户,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专项补助资金、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及土地出让收益均可用于发放租赁补贴;同时积极探索试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城市廉租房建设资金用于发放租赁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