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农村自建房管理的几点思考
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刘毅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两不愁、三保障”重要指示精神,阿勒泰地区紧紧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目标,按照“住房安全有保障”相关要求,大力实施农村安居工程,农牧民群众住房条件得到极大改善,住房安全得到保障,住房品质逐步提高。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广大农牧民自建房屋逐步增多,为掌握农牧民自建房情况,2020年9月,地区住建局开展了相关调查了解工作,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村自建房基本情况
近年来,在党和国家各项惠民政策普惠下,农牧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居住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根据调查了解,全地区农牧民户均住房面积从以前不足40平方米增加到现在的平均80平方米,有70%以上的农牧民都新建了住房,同时,农牧民建房品位也不断提升。八十年代农牧民建房以满足生活基本需求为主,九十年代建房以改善居住条件为主。目前,全地区农村总户籍97076户,其中一般户82177户(含其他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14899户,已全部解决安全住房,其中通过农村富民安居、牧民定居、易地搬迁政策解决安全住房70078户,基本改善了农村群众居住条件,在有效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城镇化进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许多八九十年代建的简易土木、砖木结构房屋都进入了翻建期,加上党和国家各项脱贫攻坚惠民政策的实施,农牧民收入不断增加,农牧民对改善生活条件的意愿明显增强,建房需求持续提升。特别是我们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牧民因生产需要及生活习惯,需要建设堆放拖拉机、打草机、搂草机、铁锹、化肥农药和种子等生产资料的附属房,以及夏季烧茶做饭的生活用房,于是出现当下农村普遍自建居住用房和生产生活用房的场景。
二、农村自建房存在问题
(一)规划执行落实不到位。2012年,按照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提出“两年内完成所有村镇规划编制任务”的要求,地区所有乡(镇)完成了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实现了乡(镇)、村规划全覆盖。但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乡(镇)政府对规划重视不够,没有严格执行规划,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规划年久失“修”,已不具有科学指导建设的作用;乡(镇)普遍缺少规划管理人员,既无法保障规划的落地实施,也无法做到结合现状及时提出规划修编完善的意见,造成规划脱离实际;乡(镇)、村在规划执行方面缺少对农牧民的宣传和引导,一些农牧户对其宅基地自己说了算,而村两委又“望而却步”,造成农村自建房杂乱、无序,且达不到住房安全要求。
(二)缺乏法律及行业规范支撑。住房建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的,但是该法对农牧民自建住宅的建筑活动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对农村自建房的施工资质等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虽然为了规范农村建房活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曾对此制定过《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等,但是仍然缺乏针对性的行业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在农村自建房管理上缺少依据,一定程度上造成农牧民随意建房、无序建房现象不断增多,一些村庄建房管理无序、布局凌乱,建了新房不见新貌。
(三)缺乏有效监管。一是缺少农村自建房管理制度和办法,县(市)、乡(镇)两级大多没有制定农村自建房管理办法,有的地方即使有对应的审批流程和具体要求,也基本流于形式;二是乡(镇)建设管理人员配备薄弱,虽然乡(镇)都设有村镇规划建设发展中心,但工作人员均是兼职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各项工作,同时专业技能欠缺,职能作用发挥不到位;三是农牧民法律意识淡薄,农牧民在规划用地、依法用地上存在认识误区,对于房屋安全意识尚有欠缺。
(四)质量安全存在隐患。为了节约资金,农牧民大多采取雇用农村没有资质的建筑工匠施工,这些农村工匠没有进行过正规培训,农牧民随便画一张图纸、有的甚至连图纸都没有,就开始按照想象施工,导致房屋的结构不合理,山墙没有压槎、门窗过梁采用过木或者隔层砖放两根钢筋,拐角也没有按照要求设置拉结筋,砌墙采用泥土或者三合土等等。另外,农村建筑工匠缺乏安全施工意识,导致在农村建房过程中发生许多质量和安全问题,存在比较大的安全隐患。
三、规范农村自建房管理的建议
(一)坚持规划引领,保障自建房有序建设。上一轮村镇规划管理周期截止2020年,根据乡村振兴战略发展布局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的要求,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开展新一轮乡(镇)、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在农村自建房方面,结合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农村建房的相关要求,科学合理制定建设规划,对村庄规划区内的宅基地、空闲地、自留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做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性质和面积、规范一户一基和宅基地审批流程。
(二)规范审批程序,做好自建房有序管理。农村单户建房采取“农户申请、村级审核、乡(镇)审批”的审批程序,审批时间为3-5个工作日;乡(镇)村镇规划建设发展中心做到建房选址、定位放样“两到场”,同时做好对农牧民建房工作的主动服务,在审批过程中提供便捷的申报、审批服务,在房屋建设过程中给予专业技术指导,确保自建房顺利实施。
(三)加强技术指导,确保自建房质量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完善和落实房屋建设、安全等制度,为农村自建房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一是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设计符合当地实际的居住用房、生活生产用房建设图集,免费提供给农牧民选用;建房农户对拟采用设计图集施工图需要变更修改的,由县(市)住建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设计变更,变更服务也做到免费提供。二是做好农村自建房现场质量管理和指导,县(市)住建部局和乡(镇)村镇规划建设发展中心对自建房建设过程进行现场指导,为农牧民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合理的处置建议,切实保障自建房质量安全。三是提升乡(镇)规划建设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组织1-2次乡镇建设管理人员培训班,开展有关农村建房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建设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建设管理人员的政策执行能力、建设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抓好技能培训,完善自建房施工管理。结合自治区开展的建筑领域技术工种3年20万人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工作,住建部门切实落实地区建筑领域技术工种3年6500人职业技能培训就业任务,提高农村自建房施工技术人员的实操技能和职业素养。一是建立个体工匠持证上岗制度和动态管理制度,切实增强个体工匠的法律意识、规划意识和创新意识,使个体工匠成为农村建房的“技术员”、新房型的“推介员”、新理念的“宣传员”;二是宣贯现行有效的房屋建筑施工技术标准规程,积极引导承包施工队伍结合自身的特点建立完善施工管理体系,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避免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开展房屋鉴定,保障自建房安全使用。由地、县两级住建部门组织力量,对农村已建成的自建房开展技术鉴定,对居住用房悬挂住房安全等级明白卡,对生产生活用房悬挂“生产用房,禁止居住”等标识牌,明确房屋用途,满足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需求,达到建房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