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驻乡镇检察联络站 打通检察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设立驻乡镇检察联络站
打通检察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哈巴河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副检察长 李海滨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社会公平内容丰富,而司法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检察机关作为诉讼活动的监督者、司法公正的守护者,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其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决不能愧对职责。
一、设立驻乡镇检察联络站的重大意义
驻乡镇检察联络站的设立,是检察院与人民群众之间架起的一座“桥梁”,同时与公安派出所、基层人民法庭和司法所,一起组成了较为完整的基层司法工作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解决当前农牧区突出的不依法决策、不依法行政、不依法管理问题,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检察院强化法律监督、服务基层群众工作现状
哈巴河县人民检察院自2012年开始探索“检力下沉”职能服务工作,依法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经过几年来的探索与实践,我院通过检察联络站共接待群众来访10余人次,受理控告、申诉、举报案件5件,开展法律宣传活动4次,举办法律知识讲座3次,开展社区矫正检察20余次。其中对群众提出的5件不服法院裁判的申诉案件予以受理。对群众提出的不当诉求,认真做好释法析理、解疑释惑工作,引导各族群众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同时,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居民纠纷,主动靠前排解,及时化解矛盾,促成矛盾双方达成和解,共促成3起纠纷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驻乡镇检察联络站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人员紧缺,联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导致联络站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进一步推动检察工作发展和服务基层人民群众,哈巴河县人民检察院在打通检察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上进行了有益探索,明确了检察职能服务的目的与目标,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检察工作情况,使检察干警有一个了解社情民意的窗口,为县域各乡镇检察联络站派驻员额检察官,搭建检察服务平台,公开检察职能服务项目,定期与适时下沉相结合,解决乡镇基层法律监督不到位的现状。但目前设立驻乡镇检察联络站工作还在存在一些问题。
“重刑轻民”思想根深难变。很长时间以来,把检察机关主要看作是刑事检察机关,主要承担公诉、刑事监督等职能,在民事行政检察方面,无论是人员配备,还是在工作开展上,都明显存在短板。
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理解得不深不透。曾经,检察机关靠刑检“起家”、靠反贪“发家”,检察院的整体工作形成了以反贪办案为核心业务的工作格局,反贪反渎职能转隶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平衡发展,检察机关“回归”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
检察机关为基层群众提供检察服务的力量薄弱。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确定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从哈巴河县各乡镇的现实情况看,各乡镇的法治力量基本上是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公安派出所主要职能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边境安全,而化解人民群众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服务只是靠司法所的2至3个人。县人民检察院在乡镇无机构,且职能不明确,基本上是巡回检察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和公安派出所的立案监督,对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掌握不清,在为乡镇和各族群众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上没有发挥职能作用。
检察服务群众工作的方式比较被动。今年,哈巴河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已经完成,然而改革的是机构,是组织方式,但人员还是这些人员,服务群众工作的方式仍然比较被动,偏重于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忽略了对群众工作的主动探索,与群众心热不到一起、话说不到一块、工作打不成一片,缺乏深厚群众基础的检察工作仍然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驻乡镇检察联络站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2012年,由本院控申科牵头在全县六个乡镇建立了检察联络站,但人员紧缺,科室三名工作人员除了负责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外,再承担六个检察联络站的职责,有些应接不暇。而且,当时的检察联络站没有办公场所,给宣传检察职能、接待来访群众、收集社情民意、提供法律咨询、摸排监督线索等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另外“检察联络站”工作多由检察官主动下沉,寻找问题线索,而乡镇联络员缺乏为派驻检察官提供各类线索的主动性,与乡镇联络机制有待规范,导致检察联络站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原因分析
设立驻乡镇检察联络站是内设机构改革的必然要求。今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进行了系统性、整体性、重塑性的改革,但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没有改变,法律监督总体布局也将实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并行。面对检察业务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刑强民弱”的问题,要按照“保强补弱”的工作思路,优化业务格局,对于起步晚、底子薄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必须进一步拓宽思路、积极作为,推进驻乡镇“检察联络站”,扩大检察监督覆盖面,把民事行政检察做强、做实,补齐短板。
设立驻乡镇检察联络站是时代发展的需求。进入了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了解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只有更加接近人民,才能更好地服务人民。在乡镇没有工作机构,不便于及时掌握基层出现的新情况,因而无法应对出现的新问题,无法按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此次调研中,接到群众闫某某反映,其2015年左右与种子经销商口头约定农业订单合同,经销商承诺其出售的葵花品质生长期短、产量高,但事实并非如此,该品种生长期特别长,直至牛羊下山、开始降雪,葵花仍不成熟,无奈之下只能收割,导致产量急剧下降。经销商一拖再拖不回收农产品,闫某某缺乏证据意识,未留存种子鉴定。2018年,经销商起诉要求闫某某偿还种子款,闫某某反诉其种子质量有问题,但因缺少书面订单合同和种子质量鉴定等证据,导致一审、二审全部败诉。这种因订单合同受损的农民不乏其人,由于法律意识欠缺只能是哑巴吃黄连。
设立驻乡镇检察联络站是提高检察工作知晓率的有效抓手。在政法系统,检察机关是唯一在基层不设立派出机构的政法机关,缺少一个与人民群众贴近的窗口,部分群众知道检察院,但检察院到底是干什么的,有哪些具体职能却不清楚,有的村民甚至还认为检察院是检查身体的单位,让人啼笑皆非。因此,设立驻乡镇“检察联络站”,延伸检察监督服务触角,零距离、面对面地向人民群众宣传检察工作职能,加深人民群众对立案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请抗诉、公益诉讼、司法救助等相关问题的认识和理解,满足人民群众获取法律服务的需求,打破检察院一直以来给群众留下的“神秘”印象,十分必要。
五、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哈巴河县人民检察院对驻乡镇检察联络站的有益探索,依法保障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是一项高效便民的检察服务平台。我认为,驻乡镇检察联络站要在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
建立“三个一”制度,拓宽监督渠道。为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工作职能的认识度,激发广大乡镇各族群众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热情,以“三个一”形式扩展服务范围,即:“一个平台、一名员额检察官、一部电话”。一个平台即在乡镇设立驻乡镇检察联络站,搭建检察服务平台;一名员额检察官即每个乡镇派驻一名员额检察官,定期与适时下沉乡镇开展工作;一部电话即公布检察机关服务人民群众的服务电话,使检力长期下沉为民所知晓,拓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渠道,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面。
健全联络员制度,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检察联络站建立后,在所在乡镇聘请联络员一名,开展专业培训协助开展工作。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官与乡镇检察联络员定期联系沟通,及时掌控乡情民意,对联络中发现的矛盾纠纷、特殊人员管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以及控告、申诉等案件线索要及时参与研判梳理或处置,针对不同情况制定最佳解决方案。
建立零距离案件处置制度,密切检民关系。检察联络站公布驻站检察官的职责、联系电话、照片等,检察官充分运用检察专业优势,坚持零距离服务的原则,为乡镇各族群众提供检察服务。检察联络员要积极为检察院提供各类案件线索,协助检察官与案件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询问案情,如当事人有困难不能前往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主动下沉至驻乡镇检察联络站进行接待和受理案件,为基层群众提供司法便利。
丰富联络站职能,用行动践行为民服务宗旨。派驻乡镇检察联络站检察官将定期与适时相结合下沉到乡镇,接受群众来信、来访,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参与防范化解社会重大风险、精准扶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着力增加民生福祉;主动融入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利用专业优势为群众答疑解惑;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开展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助力解决各类法律纠纷;加强社区矫正和监外执行监督,防止出现脱管、漏管;深化检务公开、宣传案件管辖范围,践行执法为民宗旨;收集社情民意,摸排梳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等,用实际行动践行新时代检察工作服务群众的职能。